(草 案)
總 則
組織名稱:中文名稱為:北京設備管理協會盾構機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為: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Shield Machine of Beijing Management Managed Association。英文縮寫PCSM。以下簡稱“本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是北京市設備管理協會的分支機構,受北京市設備管理協會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是由從事盾構機管理、使用、維修、保養、研究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科技工作者及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專家學者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盾構行業信息交流的平臺與對外合作交流的窗口,也是政府有關部門聯系盾構機相關科技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法規的前提下,以提高盾構機安全使用周期、節能降耗為目的,以服務為中心,致力于盾構行業科技領域的學術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盾構機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專業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為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我國盾構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工作范圍是:
(一)組織學術研討會議,開展盾構機科技領域的學術交流和研討;
(二)編輯、出版報刊、雜志,建立網站,促進盾構行業內信息交流;
(三)組織專家學者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盾構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及其他技術性文件;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委托,組織專家學者承擔有關盾構行業的科技咨詢、質量驗收和技術成果鑒定;
(五)組織各種技術培訓,提高盾構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六)開展其他有關盾構行業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自愿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自愿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基本條件
擁護本專業委員會的章程,能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有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意愿。
單位會員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法人資格并具有良好信譽和影響力并從事盾構機管理、使用、維修、保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2、愿意支持并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個人會員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或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盾構行業科技工作者;
2、熱心支持本專業委員會工作的領導干部。
3、在盾構行業有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并具有教授、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正高)以上職稱或處級以上(含)領導,經單位會員推薦,本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審核,可成為資深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單位會員
從事盾構機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團體,由單位直接向本專業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交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審核,報常務理事會批準,即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
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并頒發本專業委員會會員證,即成為本專業委員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專業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或優惠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會議、展覽會、咨詢、培訓、科普等各類學術活動;
(三)免費獲得本專業委員會主辦的學術刊物和有關信息資料;
(四)優先在本專業委員會主辦的刊物和會議上發表論文;
(五)優先獲得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服務;
(六)有權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或提出批評、建議;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單位會員義務
1、遵守本專業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合法權益;
2、協助本專業委員會開展相關學術、技術活動和科普活動,動員和支持會員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和撰寫論文;
3、協助做好本單位會員的組織管理工作,并積極開展學術活動;
4、向本專業委員會提供信息、資料等。
個人會員義務
1、遵守本專業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類學術、技術活動,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3、向本專業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等。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業委員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主要由本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推選,資深會員及榮譽會員可作為特邀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每屆任期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設備管理協會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其中除秘書長及1名副秘書長為專職外,其余都為兼職。
理事會理事長為本專業委員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維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相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理事長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三)在盾構機使用、管理、維修、保養領域有較大貢獻和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決定設立本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領導本專業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及資深會員、名譽會員的審核認定;
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算;
審議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因特殊情況理事長不能主持,理事長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場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的(一)、(四)、(五)、(七)、(八)等項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重要文件;
必要時指派一名副理事長臨時行使理事長的上述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公機構,除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名外,秘書處設專職辦公人員若干人。
秘書處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名譽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名譽顧問由理事單位從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中選拔推薦,由理事會審核批準。
第五章 活動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經費來源:
(一)從本專業委員會下設的盾構機維保中心服務費中按一定比例提;
(二)從本專業委員會開展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收取費用中按一定比例提成;
(三)單位會員及理事單位贊助。
第二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北京市設備管理協會審查審核,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提出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北京市設備管理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設備管理協會以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后剩余資產,在北京市設備管理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專業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名稱及與本專業委員會名稱有關的專用標志(如會徽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復制用于商業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聘書和會員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統一制作頒發。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均不得復制。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于2010年7月17日在本專業委員會理事大會上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辦公地址(理事會秘書處):北京雁棲工業開發區雁棲大街9號。
北京設備管理協會盾構機專業委員會
201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