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盾構工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盾構工程協會是由從事盾構工程規(guī)劃、研發(fā)、設計、施工、管理及監(jiān)理,盾構設備設計、制造、再制造、維修保養(yǎng),盾構工程相關材料生產等企事業(y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有關專業(yè)人士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yè)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guī)范發(fā)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努力在政府與盾構工程行業(yè)之間發(fā)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盾構工程行業(yè)利益,反映盾構工程行業(yè)愿望,規(guī)范盾構工程行業(yè)行為。努力開展盾構工程行業(yè)信息交流、學術研討、人才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技術創(chuàng)新等各項活動,為我國盾構工程行業(yè)的發(fā)展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yè)發(fā)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yè)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jiān)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清華東路寶源大廈A2座503室。
本會的網址:www.digi-pad.cn,微信公眾號:北京盾構工程協會。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開展行業(yè)自律、行業(yè)服務、行業(yè)培訓、信息交流、國內外交流、咨詢服務、承辦委托、編輯專業(yè)刊物。
業(yè)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業(yè)務與盾構工程行業(yè)有關;
(二)擁護并同意遵守協會章程;
(三)在盾構工程行業(yè)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其他相關資質。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批準入會的單位會員由本會頒發(fā)單位會員匾額,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可優(yōu)先或優(yōu)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會議、展覽會、咨詢、培訓、科普等各類學術會議;
(四)免費獲得本會主辦的學術刊物和有關信息資料;
(五)優(yōu)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和會議上發(fā)表論文;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guī)定,執(zhí)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協助協會開展相關學術、技術活動和科普活動,動員和支持會員單位人員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單位會員匾額,協會將在適當場合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fā)展規(guī)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jiān)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3;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jié)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盾構工程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fā)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jiān)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jiān)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1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jiān)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jiān)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捐贈使用公示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證書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聘用制度、分支機構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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